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中国温泉旅游营销联盟
第二条联盟是中国温泉旅游营销联盟
第三条联盟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方面的方针政策,广泛团结和凝聚温泉旅游领域的各方面力量,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联盟接受全体会员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联盟的住所设在重庆。
第二章业务范围
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宣传、贯彻政府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,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;
(二)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,开展与温泉旅游相关的调研,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,向业务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;
(三)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组织开展各项培训、研讨、交流等活动;
(四)制定行规行约,发挥行业自律作用;
(五)推动和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;
(六)加强与国内外温泉旅游联盟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,推动相互交流与合作;
(七)编印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,提供咨询服务;
(八)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规范服务标准,促进温泉企业建立先进、科学、完善的温泉旅游管理模式,塑造温泉旅游的品牌形象;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加入联盟的意愿;
(二)在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登记表;
(二)办理会员登记手续;
(三)颁发标牌和会员证;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在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联盟的活动;
(三)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联盟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、质询、批评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联盟的决议;
(二)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信息资料;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,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章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组织领导机构和负责人
第十五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经营销联盟授权可以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并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制定和修改规章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,可以授权秘书处负责吸收会员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/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联盟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温泉旅游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热爱联盟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联盟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国家和中国旅游联盟审查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联盟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国家和中国旅游联盟审查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联盟为中国旅游联盟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第二十九条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审定联盟重要文件和涉及全国性的活动计划等。
第三十条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经中国旅游联盟同意,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联盟经费来源。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联盟会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联盟财务由中国旅游联盟统一管理,经费实行独立核算。
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,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由中国旅游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准执行。
第六章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联盟管理办法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四十条 联盟管理办法的修改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国家和中国旅游联盟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。
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动意须征得会员同意,并报国家和中国旅游联盟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联盟终止前,须在国家和中国旅游联盟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联盟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国家和中国旅游联盟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联盟的常务理事会。